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农民工耿振国在开封市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期间因伤致残,8月19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最终确认为工伤。
开封市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12日将其在六里庄百货仓库内的部分装卸、理货、平整散装粮面等零星散活发包给了工头卢振生,由卢振生组织人员干活。期间,开封县曲兴乡镇尚阳村农民耿振国在此劳动中受伤,造成右手两手指压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07年1月16日,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关于“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耿振国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08年5月12日向开封市金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当日受理后,因耿振国、卢振生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他们送达了有关应诉手续。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避免行政程序的反复进行,浪费社会资源和司法成本,合议庭决定促使当事人和解,经多次召集当事人各方开展和解工作,开封天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耿振国各种损失6.2万元,并当庭履行了义务,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