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为贪便宜非法购买被盗电动三轮车,孰不知自己贪小便宜的行为,竟已触犯了刑律。10月2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在明知冉某家里的一辆新鸽牌绿色电动三轮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2700元的价格购买自用,并将该车被破坏的钥匙门换掉。后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电动三轮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换掉钥匙门,其行为已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