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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大 交付凭证需留存

  发布时间:2016-10-18 09:10:49


    身边的事: 2013年竖岗镇某村潘思冰与爱人在通许县新福路做熟食品加工生意,附近居民张滨经常去购买熟食品,时间一长,两家人便逐渐成为了朋友。闲暇之余,两家人聚在一起喝上两杯。2014年,张滨以生意失利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潘思冰借钱,潘思冰多次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向张滨交付30万元钱。随后,张滨也向潘思冰出具了借条。2015年初,潘思冰向张滨讨要借款,张滨在偿还部分钱款后,便不再偿还剩余欠款。潘思冰在多次索要无果后,2016年8月,便将张滨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滨偿还30万元借款。

    庭审中,潘思冰出具了借条和转账凭证等证据,张滨未到庭未答辩,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结果: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张滨偿还原告潘思冰借款本金30万元整。

    法官点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货币交付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原告潘思冰持有被告张滨本人书写借条,且存留银行转款凭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生效合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滨应向原告偿还30万元本金。(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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