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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失信“黑名单”招投标受限 开封一公司主动履行债务

  发布时间:2016-10-11 15:14:23


    限制招投标措施全称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机制,通过上失信“黑名单”来惩戒被执行人尤其建筑企业的失信行为,对被执行人形成执行威慑,督促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10月9日,开封一公司负责人主动到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债务,要求法官将已经上失信“黑名单”的公司名字从网上撤下。

    2011年3月1日,开封一公司在开发建设某小区时,租赁赵国辉的钢管、扣件等建筑物件,双方也约定了租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赵国辉按照约定进行履行,而该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欠租赁费。2015年5月,案件起诉到杞县人民法院后,该公司共拖欠租赁费、违约金等近101万元。案件经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租赁费。

    案件生效后,该公司还是迟迟不予履行。2016年6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该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但是公司负责人仍旧我行我素,置之不理。针对该公司的“老赖”行径,法院按照程序将该公司上了失信“黑名单”,同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在此期间,该公司因参与市区一标的大的招投标活动,在资格审查时才发现自己被上了“黑名单”,无法参与招投标,直到这时,该公司负责人才慌了。急忙派人来到杞县法院,找到执行局法官进行协商,表示要及时安排会计将所有应该履行的全部债务转账至法院执行款专门账户,希望尽快将公司名字从失信“黑名单”上撤下,不影响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在申请人赵国辉领到租赁费、滞纳金等102万元后,该公司也从失信“黑名单”上撤下,参与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中,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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