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6年8月,兰考法院协调解决了一起状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兰考县国税局的土地登记案,基层网络工作人员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原告余志刚称,1996年其父将原告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兰考县国税局,当时约定转让价35000元,实际打的收条是30000元。而原告长期在外打工,本人并不知道宅基地转让的事,故诉至法院,要求撤消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由于一方是国家机关县政府、国税局,一方是普通村民,对立情绪较大,国税局的有关干部找到县委主要领导要求关注本案的审理;而原告方则声称处理不好就上访。为了真正解决好该案,行政庭庭长李进良和承办人焦莉莉多次到国税局联系沟通,摆事实、讲法律,终于使国税局认识到他们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确实存在没有核实清使用权人的过失,从而表示准备适当对原告进行补偿。法官在给原告做工作时,由于原告错误认为“官官相护”,他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抵触情绪很大。于是,法官决定先不与其正面接触,通过基层网络先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然后再和他沟通。法官来到原告所在的城关镇春场村,找到基层网络工作人员支书刘保东,向其说明了情况,刘支书当即表示愿意大力支持。在刘支书和村委有关人员的劝说下,原告余志刚开始认识到只有相信法院并通过协调解决才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表示愿意进行协商。村委也主动提出只要原告得到合理补偿,他们可以积极帮助目前无处安身的原告获得新的宅基地。得到村委的帮助和支持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开始坐下来协商,最后达成了由国税局补偿给原告16000元,原告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现状并撤诉的结果,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这起可能会激化矛盾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