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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不掉的账

  发布时间:2016-09-21 17:54:11


    家住祥符区的史文才把钱借给了好友沈宝柱,沈宝柱不幸病故,沈宝柱的妻子杭巧霞不认欠条不还债,无奈之下,史文才把杭巧霞起诉到了法院,近日,祥符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杭巧霞偿还其夫沈宝柱生前所欠史文才的借款3万元,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

    2013年12月10日,家住开封市祥符区的沈宝柱以资金周转做生意为由向好友史文才借款5万元,2014年8月份归还2万元,下余欠款3万元一直未还。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和归还期限。2016年2月份,沈宝柱因病死亡。2016年4月份,史文才拿着欠条找到沈宝柱的妻子杭巧霞,商讨还款的事。杭巧霞称,自己对沈宝柱借款并不知情,那是沈宝柱自己的事情,而且丈夫生前经常赌博,原告不应该借款给其夫。2016年5月份,沈宝柱把杭巧霞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杭巧霞辩称:沈宝柱已经死亡,人死债灭,作为妻子,自己不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其理由是:沈宝柱向史文才借款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自己并不知道借款这件事,并且沈宝柱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中,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巧霞没有证据证明“沈宝柱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祥符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的审理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死亡,其配偶应否承担责任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取决于债务人的债务性质,即属于借款人个人的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见的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同时明确了可以对抗债权人的具体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杭巧霞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史文才)与债务人(沈宝柱)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沈宝柱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沈宝柱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史文才知道该约定。在此情况下,该笔以沈宝柱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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