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符区西姜寨乡人王起发于2012年4月份购买了同村人梁永祥的宅基地,由于这块宅基地与东邻梁计宽的宅基地有边界纠纷,由此,王起发也顺便“买”下了纠纷。2015年3月份,梁永祥在王起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梁计宽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土地归梁计宽。2015年11月份,王起发在购买梁永祥的这块地上建一简易的钢结构房屋,并占住了该纠纷土地。梁计宽要求拆除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近日,祥符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王起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钢结构厨房,返还占用梁计宽的土地。
祥符区西姜寨乡的梁计宽和梁永祥在西姜寨街上的土地相邻,梁计宽在东,梁永祥居西,两家虽然都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权证,由于权属不清,边界不明,对夹在两家之间的一约6平米的长方形土地的纷争由来已久。2012年4月份,梁永祥把自己的土地卖给了同村人王起发,但是没有过户。
2015年3月份,梁永祥在卖过自己的土地之后,却又与梁计宽达成协议,约定这块6平米土地归梁计宽所有。
2015年11月份,王起发在购买梁永祥的这块地上建一简易的钢结构房屋时,顺便把这6平米土地囊括在内了。梁计宽说,自己已经于2015年3月份和梁永祥达成协议,这6平米土地归自己所有,遂要求王起发拆掉这6平米土地上的房屋,返还应属于自己的土地。王起发则辩称,早在2012年4月份,梁永祥已把土地和房子卖给了自己,而且签有协议,自己才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梁永祥无权就该土地与他人达成协议,梁永祥于2015年3月与梁计宽达成的协议对自己没有约束力。梁计宽遂把王起发告上了法庭。
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起发购买了梁永祥名下的土地,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双方的买卖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梁永祥作为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与他人发生争议之后,有权与他人通过调解等途径解决,故梁计宽与梁永祥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王起发未经土地使用权人梁计宽许可,擅自搭建钢结构房屋,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