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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抢劫为上网 获刑受罚悔恨迟

  发布时间:2016-07-20 09:05:07


    身边的事:通许县玉皇庙镇某村少年郭家乐,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无时间照看其的生活和学习,致使其缺少父母关爱。在校期间学习跟不上便辍学回家。辍学后无事可做便与社会上闲散无业人员为伍,整天在外游荡,抽烟、喝酒、夜不归宿,凡是未成年人不应该沾染的各种恶习他几乎样样俱全。不久,他就迷恋上了网络,为了能有钱上网便打起了抢劫的主意。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来到村外的路边将下夜班回家的芳芳,强行拽到路旁的田地里,以打其头部和言语恐吓的方式抢走200元钱。不久后的一天晚上,他从自己家中出来后见到丽丽,骑电动车从他身旁走过。于是,他尾随其到一偏僻处后说:“你得罪了人,有人要我报复你。”又抢走120元钱。 看着来钱如此轻松,他不仅没有收手,反而变本加厉。2016年1月初的一个晚上,身无分文的他又想到路边去抢些钱花。于是,就来到上两次抢钱的地方伺机抢劫。半小时后,下夜班回家的兰兰骑车路过此处,他突然从路边窜出来,一手拿着折叠水果刀,一手抓住兰兰的胳膊把其扯到路边的田地里,仍以你得罪了人,有人要我打你,你是要钱还是要命的方式逼迫给他钱。为了不受到伤害,兰兰从兜里掏出一百元钱给他,嫌钱太少的他要兰兰再拿钱时,路边有人经过,兰兰便大声呼救吓跑了家乐。此时兰兰的家人也正好路过。随即,大伙在路边不远处将家乐抓住并报了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家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以抢劫罪判处17岁祁家乐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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