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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教育观念起冲突起诉法院争夺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6-07-11 09:58:33


    身边的事:通许县城关镇某村徐健,2003年10月经人介绍与邻村叶倩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名徐馨。后两人感情不和,2007年2月,叶倩向通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健离婚。同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徐馨随母亲叶倩共同生活,徐健每年可探望女儿两次。随后,叶倩带领徐馨外出打工,徐馨现为东莞市某小学学习,为方便接送,叶倩自女儿上学后即在学校附近租借了学区房。徐健在离婚初期尚能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此后为督促女儿学习,在徐健的再三要求下,不断增加探望时间。即使在女儿与叶倩共同生活期间,徐健也要求叶倩将女儿的学习情况全程录音,交其审查。叶倩虽感无奈,但也尽力予以配合。后因女儿学习成绩退步,徐健难掩焦虑,以叶倩没有责任感,对女儿的学习不关心、经济条件比对方优越等为由直接将叶倩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改由其抚养。 

   结果: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的不统一,不能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且徐馨也向法院表达了愿意维持现状的意见,故判决对徐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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