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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美少女抢劫未遂 法院酌情轻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8-08-19 09:02:41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六名青春少女无视国法,预谋抢劫,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8月19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 被告人崔青、王玲、刘丽、李露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韩琳、孙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崔青、王玲、刘丽、李露、韩琳、孙星商量劫钱,后将被害人张奇从开封市内环东路南段网吧厅骗至自由路东段一院内楼道中,对被害人张奇殴打后向其要钱,因被害人随身未携带钱财,抢劫未能得逞。2008年4月20日,韩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月22日,孙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青、王玲、刘丽、李露、韩琳、孙星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财产权利,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青、王玲、刘丽、李露、韩琳犯罪时均不满十六周岁,孙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韩琳、孙星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六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系在校学生,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判处缓刑有利于完成学业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根据《刑法》 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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