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符区居民吕亚伟与柳巧霞于200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二人于2006年6月经原开封县法院调解离婚,不到三岁的吕诗琪跟随母亲生活,其中调解书第三项明确载明:吕亚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元,直到其18周岁。
2016年2月3日,吕诗琪以“物价上涨,吕亚伟每月支付的100元生活费,已不能满足自己的教育及生活需要”为由,把在祥符区某乡政府上班的吕亚伟告上了法庭,请求吕亚伟给付自己抚养费变更为每月1600元。
近日,祥符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被告吕亚伟给付原告吕诗琪每月800元抚养费,直至吕诗琪十八周岁。
法理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也指出: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也就是说抚养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变更要求。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吕诗琪的诉讼请求明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变更条件。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法院判决吕亚伟每月给付数额以其工资2670元的30%为宜,即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