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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民三庭审理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在央视12套《庭审现场》节目播出(上)

  发布时间:2016-03-23 18:06:48


央视12套《庭审现场》节目播出《汽车天价赔偿案》(上)

    简介:

    中央电视台12套《庭审现场》节目以《汽车天价赔偿案》为题,于 3月19日20:07首播、3月20日17:21重播,播出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周超举、张世杰、周卫华合议庭审理的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这样的汽车销售“一赔三”案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2015年7月17日,毕某某在开封亚飞公司4S店,花了19.08万元买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K5(2014年新款2.0T)轿车。令他没想到的是,因该车引擎盖上的识别代码与车辆的识别代码不一致,警方告知该车无法上牌照。

    当毕某某找到4S店时,4S店承认引擎盖的确换过,但买车时毕二排知道这一事实,且因更换引擎盖,还给了他二次优惠。

    但毕某某坚持认为,4S店的行为涉嫌欺诈,协商未果后,他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按新消法规定,退还购车款,并给予3倍赔偿。

    经双方当庭质证、辩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毕某某要求赔偿3倍购车款57.24万元的诉求。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开封中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中院终审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新车交接检查表》、《客户交车确认表》上有毕某某签名,但这些证据中均没有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能够证明亚飞公司将更换引擎盖的事实告知毕某某的特别条款。上诉人提供的《优惠申请单》有引擎盖划痕而降价优惠的内容,但该《优惠申请单》系上诉人单方制作,且对方不予认可,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将更换引擎盖的事实告知了被上诉人。上诉人制作的《售车确认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与第二联显示的内容不一致。第一联的下半部分为“整车出门证”,上诉人称《售车确认单》的第二联下半部分显示了“换机盖”字样,其第一联下半部分“整车出门证”也应该显示“换机盖”字样,该“整车出门证” 归属被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称其在交款提车后,把“整车出门证”交给上诉人门卫而后放行,“整车出门证”已经由上诉人收回。鉴于上诉人提供的《售车确认单》一式两联、上下复印、上下格式不一致,即第二联显示“换机盖”字样可以用其他空白的第一联复印而来的情况,另外,“换机盖”写在“整车出门证”上不符合常理,因此该证据《售车确认单》同样不能证明亚飞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

    亚飞公司在履行其与毕某某汽车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其更换引擎盖对车辆造成瑕疵,将影响毕某某是否产生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愿,其应履行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由于其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认定其构成欺诈。且根据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亚飞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车辆无法上牌照不能实现其购车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其应当承担购车款的三倍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亚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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