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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 辞职女工不懂法错过维权时间

  发布时间:2016-01-24 13:03:48


  来自鼓楼区的辞职女工张媛媛,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不懂法律,错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也错过了维权的时机。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1999年5月,张媛媛到开封某宾馆工作,岗位是餐厅服务员。2008年1月3日,由于父母身体不好,孩子无人看管,且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张媛媛向宾馆递交了辞职报告。1月15日,她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当天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经开封市人事局鉴证。

  2015年4月中旬,张媛媛因为宾馆一直未给自己依法缴纳各项社保金,把宾馆诉至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媛媛的诉请。原告不服,诉至鼓楼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自1999年5月至今的社保金及自2008年3月至今的生活费,最迟应于原、被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即2009年1月15日前申请仲裁。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仲裁申请,超过了仲裁时效。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媛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贾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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