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下午,开封中院召开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陈广林通报了2015年开封中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三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李永胜主持。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开封中院采取了下列举措: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警办案水平。2015年年初,河南省法、检、司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后,开封中院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对审监庭法官进行全员培训,并组织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封市监狱和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及其驻狱检察室干警80余人一同培训,提高开封法、检、司政法干警减刑假释工作整体水平。
依法依规办案,确保程序公开规范。开封中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和我省《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要求,实行 “阳光工程”,做到立案网上公示、公开开庭、裁判文书上网,在各环节围绕公开最大化开展工作,避免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实行备案审查,严控“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为防止“有权人”和“有钱人”利用关系“早减刑”、“快减刑”、“多减刑”,逃避刑罚执行,开封中院在严格审查“三类罪犯”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同时,严控“三类罪犯”减刑比例和减刑幅度。
探索陪审员参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开封中院在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百分之百开庭审理的同时,百分之百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审,在“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百分之百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基层组织代表旁听,以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15年,开封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规范,公开透明度显著提高,实质性审查明显加强,成效更加显著。一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和比例总体下降。2015年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430件,与2014年受理的1669件相比,减少239件,同比下降了5%。二是罪犯减刑、假释条件和标准愈加严格。2015年,共对63名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改变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幅度527件。与2014年裁定不予减刑、假释20人相比,不予减刑人数增加43人,同比上升3%。改变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幅度一直保持在40%左右。罪犯减刑、假释起始时间和间隔期间延长,单次减刑平均幅度下降。三是罪犯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比例进一步提高。通过强化落实减刑、假释与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工作关联机制,大大促进罪犯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主动性,罪犯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由2014年的30%上升到2015年的50%。
附: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案例一:罪犯付强不予减刑案
——该犯具有一定退缴退赔能力,拒不退缴退赔涉案赃款,依法从严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付强,男,2008年5月4日被河南省河南饭店聘任为采购员。其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期间,利用给供货商结算货款的职务之便,将河南饭店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1020101.78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使用。其中备用金50000元应予扣除,付强于2009年6月3日检察机关立案前退还河南饭店280000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付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740101.78元。该犯未上诉。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年。
开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罪犯付强涉案赃款740101.78元,未退缴退赔。其提供生活困难证明,证明无退缴退赔能力。但其在狱内一年消费高达一万多元。
(二)裁判结果
开封中院认为,罪犯付强虽提供困难证明,以证明无退缴退赔涉案赃款能力,但从其在狱内消费情况来看,其具有一定的退缴退赃能力,而拒不退缴退赔涉案赃款,不能认定其真正认罪服法,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案例2:罪犯梁刚减刑案
——该犯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数罪,且系主犯,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梁刚,男,自1997年以来,积极参加以梁胜利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效仿梁胜利,组织了以其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死一人;参与敲诈勒索八起,敲诈财物、现金价值人民币42350元;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参与非法拘禁一起;非法持有枪支七支;侵占一起,价值16000元。系主犯。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侵占罪等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梁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年。
开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五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二)裁判结果
开封中院认为,罪犯梁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数罪,且系主犯,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
案例3:罪犯谢晨阳减刑案
——该犯案发时未成年、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予以从宽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谢晨阳,男,2012年11月19日晚,其在通许县鸿运旅社内和郭某某(2000年1月1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后谢晨阳与其家人赔偿被害人3000元取得谅解。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晨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该犯未上诉。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以谢晨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四个月。
开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晨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其犯罪时未成年,入狱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原谅。
(二)裁判结果
开封中院认为,罪犯谢晨阳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犯严重暴力犯罪,本应从严减刑,但其犯罪时尚未成年,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