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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食安办、开封中院联合召开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6-01-13 14:49:48





  1月13日上午,开封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开封市食安办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马瑰芳,开封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刘学东,刑一庭庭长赵伟、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学庆参加新闻发布会。

刘学东庭长介绍了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法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情况,发布了《开封市关于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全市法院依法惩治危害民生刑事案件的10份布告及6个典型案例,并号召全社会进一步关注餐桌上的安全问题,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更大努力。

  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891起,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案件1826起,罚没共计700余万元。公安机关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86起,刑事拘留196人。检察机关批捕161人。查获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浏阳河”等品牌白酒5000余件,制假包装材料62万余个,商标标识20万余套,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彻底摧毁了涉及河南、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四川等多个省市的特大生产销售假酒犯罪网络。从2013年至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58件328人。其中,依法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94件11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128件13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25件52人,非法经营案件10件21人,传授犯罪方法案件1件1人,严厉打击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非法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畜禽肉,非法生产销售“假豆油”、“假白酒”、“毒豆芽”,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非法使用工业盐等多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力地净化了全市群众的餐桌,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一步,市食安办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全力开展综合治理,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尽最大努力阻止禁用药品、添加剂等流入市场,阻止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场,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

  据悉,1月12日,开封市食安办、开封中院、开封市民检察院、开封市公安局、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并将通告与全市法院36000份布告一起张贴到全市每一个村庄、社区和集市,营造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举报力度,让全市每家每户餐桌更安全洁净。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开封市食安办、开封中院有关人员一同到开封市包公湖市场、祥符区兴隆乡李大河村现场检查了通告和布告张贴情况,了解当地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附:6个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李某海、李某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罪犯李某海、李某涛系河南省滑县农民。2014年7月份起,二人在兰考县爪营乡某村租用村民的空院生产血粉,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溶液。2014年11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涛、李某海在该场所生产血块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溶液,后在附近农贸市场上销售。2015年2月6日,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涛、李某海的生产场所提取血块4块,经检测,被提取的血块中甲醛含量为7.53mg/kg。

  被告人李某海、李某涛在生产、销售血制品时掺入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甲醛溶液,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李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罪犯李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贾某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罪犯贾某叶(女)系河南省兰考县农民,个体加工生产猪杂碎。为使生产的猪杂碎颜色发红、发亮,提高销量,从2014年起,贾某叶在自己加工的猪杂碎中添加亚硝酸盐,并予以出售。2015年8月21日8时许,贾某叶在兰考县葡萄架乡某村会场出售猪杂碎,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食品安全进行安全检查时,对其出售的猪杂碎食品进行提取送检,经检测,送检的样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为415mg/kg。

  罪犯贾某叶在生产、销售的猪杂碎中掺入饮食服务业禁止添加的亚硝酸盐,侵犯了国家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犯罪贾某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杨某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罪犯杨某振系河南省西华县农民,在杞县经营一家胡辣汤店,并生产、销售包子、油条等食品。2015年8月6日8时许,杞县公安局民警在执勤巡逻时,发现杨某振在其制作食品的过程中违法添加含铝泡打粉、膨松剂等添加剂。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残留含量为541mg/kg,油条中铝残留含量为1451mg/kg。

  罪犯杨某振明知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予以添加,但其在制作包子过程中违法添加含铝泡打粉、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含铝泡打粉并予以销售,致使包子、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杨某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陈某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罪犯陈某霞(女)系杞县农民,在杞县某村开设一蛋糕店,在加工制作蛋糕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等添加剂。2015年8月5日,杞县公安局对该蛋糕店进行检查,并提取样品。经检测,其制作的蛋糕中铝残留量为2192mg/kg。

  罪犯陈某霞在制作蛋糕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致使食物中重金属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付某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付某屯系河南省尉氏县农民。2014年10月份以来,付某屯在尉氏县朱曲镇开设蛋糕房制作蛋糕卖给附近的群众。2015年8月5日,尉氏县公安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行动中,发现罪犯付某屯在制作蛋糕的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蛋糕中铝的含量为298mg/kg。

  罪犯付某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己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犯付某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罪犯付某屯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6、韩某献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罪犯韩某献系河南省尉氏县农民。2015年春节过后,韩某献从非正规渠道以低价购进食盐1000kg,在尉氏县邢庄乡自家经营的乡村超市内零售。2015年7月16日,尉氏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市场时当场查获韩某献尚未销售的食盐780 kg。经检测,该食盐碘含量不合格,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罪犯韩某献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罪犯韩某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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