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8月1日,因原告联系不到被告,为了省几百元的公告费,竟然找来自己的朋友冒充被告来开封县法院领取判决书。法官火眼金睛识破假象,依法对二人罚款1000元,以示法律的严肃性。
2008年3月10日,开封县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孙某下落不明,该院依法适用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了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于7月29日缺席判决原、被告离婚。为送达该案判决书,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而原告声称已有被告下落,近几日就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判决书。
8月1日,一女来到民二庭声称其是被告人孙某,接到通知来领取民事判决书。该案承办人王梅芳在对该女一番询问后,得知其未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也回答不出被告孙某的出生日期及其亲属姓名,承办人发现其神色慌张,当即对此女身份表示怀疑。此女开始紧张起来,并给原告李某打电话将其叫到法院。李某来到法院后,开始做自我检讨,并交待了其为了省几百元的公告费,从村中找来了该妇女王某冒充被告人孙某来法院领取判决书的事实,同时,王某也交待了李某承诺中午请她吃一顿,从而让她来领取判决书的事实。
法院认为,冒充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履行,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当对其处罚,以示法律的严肃性。由于当事人一再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请求给一个改过的机会,民二庭念其认错态度较好,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免去了对他们的拘留措施。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民二庭依法对二人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