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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卖沙土 违反法律遭查处

  发布时间:2015-10-30 09:35:39


    近期,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本区万隆乡村民吕福瑞未经批准,在该乡可耕地上挖沙取土,破坏可耕地,且数量较大,依据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结果和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吕福瑞的行为已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祥符区国土资源局随将该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调查得知,自2015年2月份起,吕福瑞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祥符区万隆乡可耕地上挖沙取土,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吕福瑞挖沙取土占用土地总面积9.2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已造成9.25亩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5年10月20日,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吕福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耕地上挖沙取土,破坏种植条件,造成基本农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吕福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中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其中: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吕福瑞挖沙取土,破坏基本农田9亩多,显然已触犯了刑法。

责任编辑:王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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