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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王台法院执行一起被执行人长期躲避的执行案

  发布时间:2008-08-08 09:37:03



    原告李春花与被告李新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判决被告李新庄返还原告定金一万元。该案执行中,执行员王志强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多次与其家属做工作,讲法律,并指出不履行法院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李新庄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将1万元定金交到法院

    图为申请执行人从法院领执行款。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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