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乡里乡亲的,一人因小事四处谩骂,一人却自认是骂自己而恼羞接招。双方引起撕扯,一人住院治疗,一人被行政拘留,还被判令赔偿对方医疗费。事情最终走向是鸡飞蛋打,得不偿失。9月22日,杞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判决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家住杞县某乡镇的村民刘爱花与田萌萌是一个村的邻居。去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刘爱花到自家蒜地里查看前不久所种下的大蒜长势,发现覆盖在大蒜上面的地膜被狗抓的一片狼藉。就怀疑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埋了馒头,从而招来野狗损坏了地膜,于是便在地头田间进行谩骂。就在这时,田萌萌路过此处,想想两家曾经发生过矛盾,就认为刘爱花指桑骂槐在辱骂自家。两人争吵后,田萌萌就回到家中,找来矿泉水瓶到茅房装了一瓶大便后返回现场,扬言如果刘爱花再骂就往她嘴里倒大便。在邻居们的劝说下,争吵结束。
第二天上午,刘爱花又因琐事与田萌萌的嫂子张巧玲发生争吵,刘爱花继续谩骂。恼怒之下,田萌萌拿着头天灌好大便的矿泉水瓶,上前将刘爱花按到在地,将大便倒在刘爱花身上,并致原告倒地受伤。撕扯发生后,刘爱花到县医院住院治疗,损伤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田萌萌被予以行政拘留6天,罚款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在原告刘爱花与被告田萌萌及其兄嫂张巧玲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应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或到有关部门进行解决,而双方却不冷静,采取谩骂、侮辱的方式来已解决。在纠纷中,被告田萌萌将原告刘爱花按到在地,并用矿泉水瓶装的大便倒在原告身上,并致原告受伤,双方均应负一定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入院治疗外伤、冠心病、心肌缺血等所花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治疗的病情与被告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以40%为宜,被告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遂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田萌萌赔偿原告刘爱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51.52元。
法官点评: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