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李宝受雇于河南省通许县某建筑公司崔宝辉施工队从事安装线路工作,并于当日即在施工过程中上班。次日上午,因引线钢丝崩断击中李宝右眼致其受伤。当时李宝没有在意,只是让他媳妇送了些眼药清洗一下。后来李宝眼睛肿胀无法工作,只得住院治疗。先后在开封市光明医院、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治疗时间达31天。治疗期间,崔宝辉看到李宝右眼受伤严重,支付15000元后不再过问。出院后,李宝与崔宝辉、河南省通许县某建筑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其二者都不愿赔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2015年9月7日,李宝将崔宝辉、河南省通许县某建筑公司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9605.08元。
庭审中崔宝辉辩称,自己没有让李宝跟着施工的,是他自己来的,我们没有劳务关系。原告私自转院做手术,才造成现在的情况,原告要求的各项数额,我不认可,我不同意赔付。
河南省通许县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的诉状不符合理由,该建筑公司不应该成为被诉的主体,原因是,所发生伤害事故的工地是建筑公司按照内部公司管理模式,由项目经理全额承包经营管理,包括引发原告伤害事故的工地。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李宝受雇于崔宝辉,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李宝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河南省通许县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崔宝辉,该建筑公司未尽到选任义务,其存在过失,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河南省通许县某建筑公司应与接受业务的雇主即被告崔宝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宝作为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施工注意义务且无相关资质,在其受伤后未及时治疗,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0%)。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法庭调查,经本院核实,原告李宝受伤后共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890.64元。扣除被告崔宝辉已给付的15000元,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623.45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