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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举办全市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实务培训班,省院赔偿办主任荆伟授课

  发布时间:2015-09-23 11:05:40






    9月22日上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三号法庭举办了全市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实务培训班,省高院赔偿办主任荆伟作了精彩授课。开封中院赔偿委员会委员和各基层法院理赔小组成员参加培训,中院李玉敏副院长主持。

    荆伟着重讲了四个方面,第一,要树立科学的国家赔偿工作理念。要树立“权利救济”的理念,《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实质是“权利救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应以“权利救济”作为工作重心和价值追求,不断提升司法权利救济的能力和水平。要避免就案办案,综合运用赔偿、补偿、救助的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对受害人的损失 “填平补齐”。要树立依法赔偿的理念,坚持赔偿法定原则,赔偿主体法定、赔偿义务机关法定、赔偿范围法定、赔偿标准法定,对于这些不能协商、调解。第二,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的难点。明确了轻罪重判、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假释、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不予赔偿。着重分析了二审数罪个罪改判无罪,超期羁押和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已执行的不同处理及原因。第三,明确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属于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而对于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或属于民事判决错误,应执行回转解决的问题,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规范办理自赔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增加,只要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大体上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和管辖权限的,就及时立案审理;缺少材料的,积极指导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补齐后及时立案。对于应当由其他机关或者其他程序解决,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的诉求,主动向申请人指引正确的救济途径。荆伟强调,因自赔案件牵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多个部门,涉赔矛盾较易激化,人民法院如果决定赔偿的,还牵涉国家财政支出,且是否赔偿的决定最终要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因此规定将自赔案件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利于审慎处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荆伟的授课结束后,大家热烈讨论,并就办理赔偿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请教,荆伟一一进行了解答。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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