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份,通许县人朱某某以自己能高价卖十字绣为由让杨某某介绍绣十字绣的人。二人经商量,确定每幅十字绣收取人民币3000元或5000元押金,绣好后给予3万元或6万元的手工费,朱某某负责购买十字绣原料,杨某某负责发展绣十字绣的人员并收取押金,朱某某从每幅十字绣押金中提取2000元,剩下的钱归杨某某。后朱某某使用假名“王静芳”购买十字绣原料,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朱某某骗取罗某某等76人十字绣押金人民币28.8万元,其中朱某某实际得到十字绣押金15.3万元(朱某某自己收取5000元,杨某某转交14.8万元)。2014年8月底,朱某某逃匿,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
2015年8月3日通许县公诉机关向通许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后获悉,朱某某家属于2014年12月23日主动退出诈骗款31000元。
通许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押金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朱某某与辩护人关于诈骗数额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朱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的理由成立,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主动退还部分诈骗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