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2015年2月18日,家住通许县四所楼镇某村张某借用同村陈某的轿车办事,行至四所楼镇上时,被刘某夫妇扣押。事后,陈某多次与刘某夫妇协商,刘某夫妇以各种理由不予返还。无奈陈某报警,通许县公安局四所楼派出所调解,刘某夫妇仍然以与张某之间有经济纠纷为由,拒不返还陈某车辆。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般无奈之下,陈某将刘某夫妇告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夫妇给付非法扣押车辆,并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2015年7月13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刘某夫妇辩称,其没有扣押陈某的车辆,他们扣押的是张某的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某夫妇与张某之间具有经济纠纷。扣押车辆系陈某所有,有陈某提供的通许县公安局四所楼派出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在卷可以佐证。
结果:该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刘某夫妇以与张某有经济纠纷为由,将陈某所有的车辆扣押,并不予归还,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所有权,现陈某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但有合法的行驶证,因车辆被扣造成其出行不便、生活成本增加,确有一定的损失,该院酌定陈某每天的交通费为20元,从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计155天,本案扣车损失为3100元。该院遂依法判决刘某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陈某所有的车辆;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