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7月29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范振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刘爱花妨害公务案依法作出判决,两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99年7月开封市财政厅东街83号居民范振宇租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文化教育体育局(下称文教局)三间门面房做生意,2005年后范振宇开始拖欠房租,文教局在追要未果的情况下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两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判决解除文教局与范振宇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范振宇于60日内将租赁文教局的房屋腾出交还给文教局,同时支付自2005年8月1日到腾房之日的租金。
判决生效后,范振宇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判决。5月28日,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此案。此间,范振宇在门店前张贴标语,并在门口拿着喇叭对着大街呼喊口号。在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时,范振宇将写有标语的木板拿到街上,引起许多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范振宇的岳母刘爱花不听劝阻,冲击执行现场,躺在警车下面阻止前行,并抓伤数名执行干警,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
此案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振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爱花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