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全市法院要以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省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为契机,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对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的归纳分析,用活用好参考性案例,办理好相关案件,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充分利用丰富的案件资源,深入挖掘案件价值,形成精品案例,切实发挥案例对审判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市中院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公布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省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以及中院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广大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以案例为参照,从裁判思路、裁判方法、裁判效果以及裁判所体现的司法理念上,将参考性案例释法说理的基本精神转化为对正在审理案件的精准司法判断,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河南高院发布第三批九个参考性案例(2014-06-16)
河南省烟草局长司机利用与局长形成密切联系关系的便利条件,促成局长郑某某在局长经理办公会上拍板决定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温哥华大厦。在交易成功后获取500万元巨额贿款,被判刑。6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王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9个典型案例作为第三批参考性案例发布。其中,刑事案例4个,民事案例3个,行政案例2个。
一、王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参考性案例十五)
该案是一起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例,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至2011年9月间,先后以个人名义和违法注册成立的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纳了近百亿资金,王某除将集资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本金、投资和高息借贷外,大肆挥霍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及其家人生活消费,致使7.7亿元集资资金不能兑付。该案其他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在担任圣沃部门主管期间积极参与、协助王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二人合计参与非法集资3.4亿元,但并未侵占、挥霍集资款。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非法集资活动中的作用以及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和行为表现,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十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在打击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表现,实行区分定罪量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具有侵占集资款的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其他被告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这既符合刑法的“过限行为”理论,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当前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做到罪刑一致,罚当其罪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王某某、陈某、祁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参考性案例十六)
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烟草局计划购买郑州市东区新办公楼时,利用担任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司机,与郑某某形成密切联系关系的便利条件,从中积极协调,并最终促成郑某某在局长经理办公会上拍板决定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温哥华大厦。被告人陈某、祁某在明知王某某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和郑某某之间的密切关系,积极撺掇枫华置业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局的房产交易,在交易成功之后获取枫华公司500万元巨额贿款,并将贿款三人分赃。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七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刑。二审予以维持。
该案例在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以及构成本罪共犯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指导价值。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审判实践中,认定该罪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关系密切,关键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非权力性影响力,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获取不当利益。另外,如何认定非密切关系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该案例对此也做了具体的阐释。
三、黄某某抢劫案(参考性案例十七)
被告人黄某某因外出找工作身上所剩欠款不多,便萌生抢劫念头,2010年3月26日凌晨一时许,黄持斧头进入受害人余涛经营的“天和广告”门店内实施抢劫,被当场抓获。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例进一步阐释了刑法上“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和特征,对进入既进行经营又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店铺实施抢劫,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如果抢劫发生时,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即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了,或经营活动弱化,而生活功能特征显著,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案例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司法参照标准。
四、李某某强制医疗案(参考性案例十八)
李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而产生自杀年头,2012年6月13日,李某某先将其7岁儿子残忍杀死,又自杀未遂后报警投案。该案进入一审审理程序后,经鉴定,李某某在作案时正处患病期间,随转入强制医疗程序,对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同时宣告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
该案例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
五、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参考性案例十九)
某房产公司因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向施某某借款1000万元,期间,房产公司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4分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并归还施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后因房产公司管理层出现问题,导致未按时支付本息,施某某遂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每月4分计息。诉讼中,双方就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否冲抵诉讼后的本息产生分歧。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常见多发,但各地各级法院认识不一,裁判尺度不一。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诉讼前借款人支付的超四倍利息作为自然之债,不冲抵诉讼后的不超过四倍借款本息;二是将诉讼前支付的超四倍利息冲抵诉讼后的本息。
该案例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在诉讼前支付了超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否冲抵诉讼后的本息问题作了具体阐释,对于统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标准,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六、司某某诉某通信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参考性案例二十)
2011年4月15日,原告司某某的手机接收到被告某通信分公司发送的400余条商业广告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是一起通信公司滥发手机短信侵权案,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为2014年度3•15典型案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但电信运营商及一些不良商户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手机短信经常给广大手机用户发送一些商业广告信息或违法信息,给人们的正常通讯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大多手机用户选择了沉默或退让,使电信运营商和不良商户更加肆无忌惮地滥发手机信息,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该案例的发布对于广大手机用户增强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于规范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服务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七、房某某诉某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参考性案例二十一)
原告房某某之子房小某系实际车主李某某所雇佣的司机,该车挂靠在某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经营,该公司收取管理费用。2008年12月30日,房小某驾驶李某某的货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房小某当场死亡。原告房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死者房小某与某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实际车主雇佣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审判实务中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案认定实际车主将其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营运,车主所雇佣的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八、葛某某诉某电信分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参考性案例二十二)
2012年2月17日,原告葛某某向被告某电信分公司的办公室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被告对该申请一直未作出答复。原告葛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作出答复。
该案例是一起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案。该案例的指导价值不仅在于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共服务企业可以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还在于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支持了公民的合法诉求,明确了公共服务企业的信息公开职责。
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案(参考性案例二十三)
该案是一起房产开发商因违反建筑规划许可,擅自将小区规划绿地改建成车库,受到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一些开发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改变建筑规划许可,侵犯业主正当权益。对于这种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该案例的发布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商品房交易秩序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引作用。
河南高院同时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执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