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前后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7月23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李某甲等六人( 六人均已判刑)打着投资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的旗号,规定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每人最多购买10份33000元,从而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发展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等200余人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得6460至10000元不等返利,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价值800余万元。为便于管理,张某等人还制定了ABC工作制、民间纯资本运作生活管理二十条等内部规定。2014年10月,该传销组织被尉氏县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张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在案件审理中,张某当庭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合议庭结合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