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
刘某望着自己已被大火烧毁的房子,断裂的地板,损坏的装修及家用电器,心里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损失这么严重,且有具体的侵权人,法院却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9日晚23时50分左右,刘某忽然被一股刺鼻的浓烟呛醒,醒来发现,自己已置身火海,慌乱之中来不及多想急忙逃离。外面已站了许多人,听大家议论才得知,由于楼下张某经营的宝娜斯购物广场平时疏于管理,致电路老化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涉及刘某所住楼层及房屋,使刘某房屋烧毁需加固,已不具备安全入住条件,刘某屋内设施更是烧的面目全非,损失惨重。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刘某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装修费等损失共计45988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刘某向法院出具开封祥符景观装饰工程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07年8月因装修房屋支付装修费58000元;金明区富蓝名品家具店收据一份,证明2007年11月19日购床、餐桌、柜子、沙发、茶几支付货款18750元;鼓楼区鼎盛家电商行于2014年4月18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刘某购买抽油烟机一台,价值1800元,购买太阳能一台,价值2800元,购买热水器一台,价值2600元;另提交照片10张,证明自己房屋受损失的现状。
结果
经法院释明,刘某拒绝做相关的损失现状和数额的鉴定,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购房时添置物品的种类,不能证明损失后的现状和数额,刘某经法院释明,不做相关损失的评估,因此对其遭受的损失数额无法认定,刘某只有承担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