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4月份发生在祥符区境内的一起车祸中,张某驾驶小轿车导致孙某死亡,吕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
张某所驾驶车辆系华润雪花啤酒(河南)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商业三者险。后孙某家属、吕某均向祥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
因孙某和吕某是同一起事故的两名受害人,该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须在两案审理后按比例分割。因此,按正常办案程序,须等吕某治疗终结,作出伤残鉴定结论后两案才能开庭,目前两案均应中止审理,双方的理赔将是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
第三合议庭审判长曹自强、审判员李聪聪为了让孙某一案早日开庭,以便家属早日从悲痛阴影中走出去,二人不辞辛劳,前后几次驱车到医院做吕某的工作,最终吕某同意孙某家属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受偿。
吕某同意后,为了避免以后孙某家属和吕某产生纠纷,法官曹自强、李聪聪不顾天气炎热、不嫌费口舌、不怕麻烦,从吕某所住医院到孙某家来回穿梭,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吕某同意孙某家属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受偿;孙某家属留取保险理赔款的50%到法院的暂存款账户,待两案判决数额确定后按赔偿比例予以分割。从而在确保吕某利益的前提下,使孙某一案的提前开庭能得以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