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产生普遍信服和尊重,实际是大家内心的一种认同。
如果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不足,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就会继续上演,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人们对司法公正最直接的感知来自于司法结果,即裁判公正性的认识。司法公信力归根结底是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积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司法,因其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司法公信力有了保障。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各种各样,既有内部的,如具体涉及司法制度的设计、运作等体制问题及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方面,又有外部的权利、人情、利益等对司法的干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1)、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法治思维,保证公正的制度和司法运作规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首先要靠公正的司法制度作保障。公正的制度和原则是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人类司法运作历史经验的总结,诸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活动“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等制度原则及诉讼活动中的“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责任追究、回避、公开、辩护、证据等一系列程序规则,都应有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2)、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是司法公正的动力源泉。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我国司法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司法为人民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对公众的权利负责是法官的“天职”。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只有树立了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的民本思想,才能有有崇高的人生境界和高尚的情操,才能公正办好每一起案件、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化解好每一起纠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比太阳还要光辉”的公平正义,从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3)、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坚持司法公开是关键。
公信源自公开,公开促进公正。通过建立保障司法透明的程序性规则,消除制约司法透明的体制性障碍,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通过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等形式,让群众亲身体验、亲自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全部过程。法院以看得见、闻得着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并公开地作出裁判,满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心理诉求,大大增强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可信度。
“真理喜欢公开交易”,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更能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有效地防止和揭露司法黑幕,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4)、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廉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廉洁意味着可期待的公正,如果法官不能公正廉洁司法,必然消减人们对法官的敬畏与尊重,蚕食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廉洁教育,构筑法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司法廉洁的基础,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以规范和制约司法权行使为核心,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完善司法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则能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提高公信力。
任何权利不加监督,都会走向扩张、膨胀,甚至腐败。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损害最大的莫过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监督体系无外乎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仅从内部监督而言,实质上就是司法管理问题。通过加强司法管理,把法院从审判到执行的各项工作统筹起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操作性强的规范化司法监督管理制度,给“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架上“高压线”。
(5)树立法律信仰,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支撑
“如果说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卫人”,人的因素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权的运作,最终是通过法官来实现,在群众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本身的化身,法官形象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等专业素质是法官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前提,但只有具有高尚职业品质、树立法律信仰的法官,才能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的精髓,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说过:“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才会有对公平正义的精神追求,不把法律和法官职业作为谋生手段和牟取不当利益的砝码,面对各色诱惑,才能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职业道德拘束,恪尽职守、竭尽全力谋求司法公平和法律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当然,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监督制约,典型激励,文化陶冶等多样化手段,使法官不为利所惑、不为色所诱、不为情所扰的职业操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在司法活动中,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前提下,坚持“去行政化”的法治思维,保证公正的司法运作规则、保证公正的制度和原则,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作出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普遍的服从的判决,就能达成“司法就代表公正,找司法就能找到公正”的共识,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从而使司法真正体现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将是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