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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开封中院送锦旗感谢民二庭法官公正司法

  发布时间:2015-06-19 17:08:56



  6月19日上午,家住河北省邯郸市的上诉人王红喜来到开封中院,向民二庭法官李莎莎、张洁、孙玲玲送上一面书写“业界良心 公正卫士”的锦旗,感谢中院法官公正司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李传军和李怀红实际经营周寨冷库。2011年5月30日,未经李传军和李怀红授权,被上诉人王红军与王红喜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2011年12月12日,王红喜存入红萝卜680吨,并向李传军和李怀红支付了3万元仓储费用。但是,2012年5月,李传军和李怀红在没有通知王红喜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了仓储的全部红萝卜。双方以此成讼。根据某价格评估咨询公司做出的出库中等价格和2012年5月间郑州市市场红萝卜批发价格的评估报告书,一审法院判决李传军、李怀红支付王红喜赔偿款10万余元,王红喜支付仓储费9万余元,两项相抵后前者向后者支付赔偿款1万余元。

  王红喜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中院承办人孙玲玲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审查卷宗,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认为,依据评估报告书计算仓储红萝卜的损失不合理。考虑到红萝卜出库价受当时质量、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且一审鉴定的红萝卜出库价与市场价差距较大,应以收购红萝卜的成本价计算较为合适。经核算,王红喜储存的红萝卜成本价为32万余元。另外,王红军在明知自己不是冷库的负责人,无权对外签订合同,而与王红喜签订合同,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王红喜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予以改判,判决李传军、李怀红和王红军赔偿王红喜损失32万余元,王红喜向前者支付仓储费7万余元,王红军赔偿王红喜仓储费损失10万余元。

责任编辑: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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