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50岁的老苏高中毕业后,在开封卫校、焦作医学院学习中医。1986年,已拿到《乡村医生行医资格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的老苏回到祥符区(原开封县)老家陈留镇开一个体诊所,主要治疗颈肩腰腿疼,还有针灸、按摩理疗。
2011年7月,老苏因借用范庄村卫生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颈肩腿疼专科,被祥符区卫生局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2年5月,祥符区卫生局又以老苏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在自己家开诊所从事颈肩腿疼专科的超诊疗科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9月,老苏涉嫌非法行医被人举报。
结果
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保志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苏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属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以被告人老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理解说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的5种情形,其中包括: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所以老苏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且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依然没有终止行医,属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
其实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在很多人看来,是一种方便群众,悬壶济世的善行,却不知这些“善行”的背后却触犯到了刑罚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