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可是有的人就是贪小便宜,最后自己摊上了官司,后悔已晚矣。2015年5月28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图便宜购买赃物,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韩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身边的事: 2014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通许县出租车司机韩某在通许县车站等活时,上来一位中年男子租车去开封办事,后来得知该男子叫乔建。韩某驾车行驶约一公里,乔建从手提包内拿出一台笔记本电脑,说自己急需用钱想便宜卖了。韩某停下车和乔建一起详细地查看了电脑的性能,发现电脑呈九成新。韩某心想自己虽然不懂电脑,但也知道这笔记本电脑至少值几千元。韩某便迫不急待地让乔建开个价,乔建开价说1000元,韩某说身上只有300元,乔建当即就以300元将电脑卖给韩某便下了车。300元就买到价值几千元的笔记本电脑,让韩某觉得捡了大便宜,满心欢喜地提着笔记本电脑回家了。
两个月后,韩某接到城内派出所的传唤得知自己购买的电脑是乔建偷来的。乔建是惯偷,自己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是乔建入室盗窃的赃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000元。
结果: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乔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