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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心理健康现状及应对方法

  发布时间:2015-05-11 07:35:35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社会各种矛盾和各种利益分配所引起的各类冲突逐年增多。近几年来,出现了刑事被告人脱逃、扰乱法庭秩序,旁听人员不配合安全检查,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阻挠查封财产、围攻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等相关事件,涉诉群体到法院上访、拉横幅、围堵法院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更多的是保障庭审秩序、协助强制执行、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不足与问题

    1、司法警察编制少,身份参差不齐,影响了队伍建设和管理。

自人民法院成立至1996年前,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部门编制,司法警察也多是由以工代干人员兼任。1996年上级法院提出要求单独成立法警部门后,军队转业干部、聘用、聘任制法警构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的主要成分。这种成份构成本身就使司法警察在个体素质上存在很大差异。再加上执法主体不适格、聘用制法警待遇不统一等问题,造成了执法不规范、聘任制司法警察象走马灯一样轮换不停,队伍很难稳定,作用难以发挥。由于人员少,工作任务重,人员调配上捉襟见肘,不仅不能很好的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也加大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压力。

    2、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结构不合理,人员老化严重,管理体制不通畅。

    由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从属地位导致了司法警察工作难以真正受到重视。随着进入法官队伍门槛的抬高,司法警察成为法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再加上法警部门内部职位有限,许多法警辛苦几十年也可能只是一名普通警察,很容易对自己的前途丧失信心,从而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大打折扣。由于进出途径不通畅,人员老化严重,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3、法警职权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受限。目前,虽然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法警的职责,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但仍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的地方。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分离,在需要法警发挥作用时于法无据,严重影响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4、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性和单一性,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职业倦怠,致使工作积极性受挫

司法警察工作时间、任务不确定,加班加点是常态,危险性较大,责任性强。工作职责决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从事的是有押解、看管、值庭、安检……这些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简单且枯燥的工作。这些工作看似轻松,但实则危险性大,责任大,精神上一刻也不能放松。有时刻面临危险和暴力的强制执行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还有需要承受强大心理、舆论压力的执行死刑工作。相对审判工作而言,司法警察工作岗位单一,工作调剂极少。长时间无法得到有效的放松与调剂,极大的影响了法警的心理素质和工作状态。再加上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从属地位。很多单位对司法警察工作不予重视。出现了“有事时找法警,无事时忘法警”的现象。致使司法警察尤其是执行特殊勤务的司法警察工作压力大,心理负担重,而相应的心理疏导工作跟不上,造成工作消极,效率降低,工作不积极、不作为、不敢为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心理健康现状

    鉴于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数量少,执法主体资格欠缺,工作职责、职权不明,待遇低,任务繁重,危险性大等原因。大多数的司法警察能变压力为动力,顾大体,识大局,克服困难,调整心态,认真履职,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并能以积极健康的心理正确处理工作与家庭,工作与压力的矛盾,做到工作家庭两不误,在压力下工作,征服压力。但也有部分司法警察在强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下,出现了下列情况:工作倦怠感和疲劳感增加,工作效率下降。抱怨多,不遵守纪律,因小事与同志发生不必要的争执。退缩怯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差。还有一些同志出现了烦燥、心慌、焦虑、紧张、恐惧、失眠等现象。司法警察是一个需要团队精神的职业,在这个团队内部,同事之间又始终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由于学历、性格、成长背景等不同,常常难免产生人际冲突问题。如果不懂得如何沟通就容易使司法警察产生压抑、恐惧、丧失自信心、委屈、悲观、失望等消极情绪,甚至进而发展成为心理压力。有人因为承受不住人际压力而产生调离、辞职的念头。有人通过吸烟、喝酒、赌博等不良嗜好缓解心理压力,进而造成健康水平下降,形成恶性循环。

    心理健康是指心理形式协调、内容与现实一致和人格相对稳定的状态。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认定心理健康的标志是:一、身体、智力、情绪十分协调;二、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彼此能谦让;三、有幸福感;四、在职业工作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

    比照上述标准,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中大多数同志心理和身体都处于了亚健康状态。

    四、调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心理健康现状的应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绝对高压”的职业,重视司法警察心理压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缓解,对于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以及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和心理特点,宜从以下方面调整心理健康现状:

   (一)组织管理对策

  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内部建立、健全调适机制,落实组织管理措施,加强在工作设计、目标设置、冲突处理、沟通技术、领导作风、警营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科学决策,有助于减轻和防止司法警察过高的心理负荷,避免过强的从业压力。结合当前司法警察管理工作实践,主要应加强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加强司法警察政治思想工作,培养高尚的职业情操。人民法院要立足司法警察的职能特点,教育和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地位与作用,担负起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重任。通过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性质、地位、作用的教育,使广大司法警察充分认识到在服务审判执行中肩负的重要使命与法律职责,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意识,激发学习训练的自觉性和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培养“爱岗敬业、乐当绿叶”的优良品质,筑牢献身法警事业的根基,自觉在献身审判事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2、科学用警,尽力保障司法警察的休息权益。列宁曾经指出,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不思进取的懒散固然需要克服,但高效工作又必须以通过必要休息所获得的充沛精力为前提。有效保障司法警察的正当休息权益,根本性的是要积极争取各级法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加大司法警察人力资源和科技装备的投入,确保司法警察的警力配置与面临的形式任务相匹配。

  3.积极开展面向司法警察及其家属的心理服务。“带兵带心”是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法宝。谈心、谈话简便易行,制约条件少;亲切和善,容易为广大司法警察接受和认可;针对性强,有助于解决突出问题。因此,面向司法警察及其家属建立心理咨询、交流、沟通机制值得坚持和加强。

    4. 加大司法警察工作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是立足于人民法院司法活动面向社会大众的工作,任何时候都离不开人民群众乃至工作对象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宣传工作是司法警察战斗力的有效增长点。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司法警察职业的宣传、英模的宣传。

  (二)司法警察个体压力化解对策

众所周知,维护身体健康需要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生活方式、进行体育锻炼、确立防病治病意识等措施。对于心理健康来说,自我心理调适则是化解过大压力的最基本、往往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和步骤。一般地说,司法警察积极应对职业心理压力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借鉴:

  1. 疏泄疗法。疏泄疗法,又称宣泄疗法,是常用的心理调节方法之一,指以科学的方式,引导压抑情绪的宣泄,以减轻和消除心理压力,避免引起精神崩溃,从而较好地适应社会环境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司法警察面对心理压力可以通过谈话、运动、写作、歌唱等方式宣泄自身压力。

  2. 松弛疗法。松弛疗法,是治疗、预防、调节不良心境和心身疾病的一种常用方法。其主要通过自我放松技术,使个体全身产生条件反射性松弛,例如,呼吸放松、冥想放松和渐进性肌肉放松等方法。

  3. 认知疗法。认知疗法强调不良认知是心理障碍症状的根本原因。认为心理治疗的根本目的是矫正不良信念,建立合理认知,从而消灭症状,恢复正常认知,并使人格走向成熟和提高。认知疗法常用的治疗技术有改变现实评价和改变信念。

司法警察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教育、培训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并作为司法警察技能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为其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

责任编辑:王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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