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4月7日上午,尉氏县人民法院水坡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两名证人当庭签署了“证人保证书”。这是该院在民商事审判中首次适用民诉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相关法律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很强,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根据以往规定,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可能涉及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但目前对于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的主要处理措施还仅限于“对证言不予采纳”,除出现诈骗诉讼、虚假捏造等情节严重的情况外,一般也不会触及刑事责任。
为此,今年2月份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日前尉氏县人民法院首度适用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具体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该规定的适用有助于增强证人的责任意识和心理约束,维护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