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9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范某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6月份,齐某(已判刑)和好友范某联系称,自己手中有一辆高配本田雅阁轿车打算以12000元出售,问其是否愿意购买,范某表示要在了解汽车性能后再做决定。两日后,范某前往孙某住处看车,得知该车辆为盗窃所得,但感觉可以通过倒卖赚取差价,便于当日交付购车款12000元。七月份,范某通过赵某某(均已判刑)的介绍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轿车转卖于孙某某(已判刑)。后经查明,该车为被害人吕某某于2009年5月在广东省江门市被盗轿车。经尉氏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0000元。事发后,范某前往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后,同年11月27日,尉氏县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范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