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开封市祥符区某村村民老张家修建房屋,将工程承包给老文的施工队,而老严就在该施工队里干活。同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老严从搅拌机里往外倒水泥时,因搅拌机上带电而不幸触电身亡。老严家属悲愤交加,一怒之下将尸体用冷棺拉到老文家门口,并拉来房主老张理论。
房主老张辩解道,建房前他的确曾找过该村电工大河(供电公司职工)联系建房用电之事。但为了赶工期,就从其家门口南边的电线上扯了一条线路用来建房,并未及时办理临时用电手续。施工过程中电线还被大风刮断过一次,是谁重新接上的也无从查证。后来大河同意为该线路安装漏电保护器,老张就去购买了漏电保护器。可就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上午,大河来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因工人正在施工而未安装,结果下午悲剧就发生了。
此事一时弄得沸沸扬扬,后经村委干部调解和见证,老文、老张与老严家属签订协议:由老文、老张一次性赔偿老严家属70000元,以后老严家属再打官司或不管出什么问题,与老文、老张无关。
事后,老严家属还是以供电公司、大河、老文以及老张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7960元。
结果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大河作为电工,对老张在未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的情况下扯线建房的行为未予阻止,且没有给施工线路安装漏电保护器,形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其为供电公司的电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供电公司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2.老文承揽老张家的房屋建筑工程,作为发包人和承揽人应当确保安全施工,而其未尽到此项职责,施工线路不规范,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其已与老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3.老严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老严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9506.80元的20%,即39901.36元,并驳回老严家属对被告大河、老文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张未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的行为、老文未尽到安全职责的行为、大海的职务过失以及老严自身的疏失间接结合共同导致了老严触电身亡的结果,故而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