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婚姻间妻子向丈夫借款应归还

  发布时间:2015-03-19 09:03:31


    身边的事: 2002年,时年24岁通许县某中学女教师李某与该校新招录的23岁豫西某山村男教师逯某相识相爱,并于次年登记结婚。李某姊妹二人,父母皆为干部,家境殷实,生活富裕。逯某兄妹三人,他是老大,父母皆为农民,且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家境贫寒。李某与逯某婚后,无力购置婚房,就暂住在李某父母家里。

逯某婚后多年来,为了供应两妹妹上学和父母看病,时常往豫西老家邮寄钱款照顾他们。可是,时间长了,引起了李某的不满。随后李某向逯某表明,各自的家庭门事由各自承担,自己的工资归自己掌管,对方用钱要写借条等口头约定。

    2012年,李某妹妹在外地工作购房,李某向逯某借钱5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6月间,两人在处理家庭问题上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2014年10月间,逯某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其借款5万元至今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并提交了借条。诉讼中,李某承认借条确实是其所写,但其辩称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认为这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

    结果:通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的规定,尽管形式上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但实际上所借款仍为夫妻共同财产。逯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由李某归还逯某3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王战立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