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程某应朋友赵甲邀请骑着电动两轮车前去参加其婚礼。席间赵甲的朋友赵乙、赵丙二人不停地向程某进行敬酒、劝酒,程某一再表示不会饮酒,酒量不行等等,拒绝饮酒。可是,程某终挡不住众人的劝说当天还是喝了六、七两白酒,当时已成醉酒状态。婚礼结束,程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程某骑电动车驶入路边沟渠致昏迷,被过往行人发现后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右下肢胫腓骨骨折。住院及出院后治疗各项花费约4万余元。经开封某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程某轻伤二级。
事后数月,程某及其家人多次找赵甲商量赔偿事宜,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2014年11月10日,程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将承办婚宴的赵甲和劝酒者赵乙、赵丙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过度饮酒可能对自身健康、安全产生危害却过度饮酒,认定程某对损害后果自负40%的责任。其次,赵甲作为婚宴承办者没有做好对亲朋好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提醒注意,则对朋友醉酒后骑车任其自行回家没有加以保护,对程某致伤存在一定过错,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外,程某喝酒达到一定程度后赵乙、赵丙还是极力劝酒,致使程某丧失基本的判断力发生驶入沟渠致伤的后果,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编者点评: 朋友聚餐,觥筹交错一番不失为一件乐事,但凡事过犹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亲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如果忽视了对朋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提醒注意,甚至积极劝酒,则对朋友醉酒致伤、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