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被告人和受害人是熟人,并曾以“姐妹”相称,但由于被告一时贪念,竟然将黑手伸向身边的同学,终于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8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郭蕾、张婷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9日,被告人郭蕾提议向同学王曼要钱,即与张婷结伙在开封市十中门口,拦截学生王曼并将其带至一胡同内,采取用手照脸上搧的暴力手段,向王曼索要现金300元,由于当时王曼没钱,郭蕾将王的太阳帽要走。下午放学时,二被告人再次来到学校门口向王要钱时,被王曼的父母抓住并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蕾、张婷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并且指明要向被害人王曼要300元钱,有明确的抢劫数额,由于被害人当时身上未带钱,当场虽未抢走现金,但抢走被害人的物品,并言明下午放学还要来拿钱,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二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又均系在校学生,家长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判处缓刑有利于完成学业,且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郭蕾、张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