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进一步净化食品安全市场,尉氏县人民法院出重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此类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去年以来,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8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3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李某等人在制作油条时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明矾,并将油条销售给附近的村民,经检测,他们销售的油条中最高铝的残留量为1700mg/Kg,最低铝的残留量为330mg/Kg,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伤害。被告人许某、孟某使用豆芽生长调节剂激素制作豆芽,并销售给周边的群众,从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被告人周某在生产腐竹时添加工业用吊白块,人食用含有雕白块的食品后,可引起过敏、肠道刺激、食物中毒、肾脏肝脏受损等,严重的可导致癌症和畸形病变。被告人马某购买松香对其销售的猪蹄、猪头肉上的猪毛进行处理后将猪蹄及猪头肉销售给他人,经检测,其销售的猪蹄及猪头肉内有工业松香成分。工业松香具有一定的毒性,含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高温作用下进入动物扩张的毛孔内,如果食用会对人体肝脏、肾脏造成伤害,甚至致癌,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被告人都被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