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开封市无业人员王秀峰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8月5日被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10月份,王秀峰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广州人王德海、张鸿亭等人处非法购得劣质香烟,在开封市范围内进行销售。先后向开封市区的香烟经营户李大营等10余人销售伪劣的“三五、红旗渠、帝豪、红双喜、石林”等不同品牌的香烟,非法经营金额共计1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秀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香烟,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秀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王秀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