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非法经营香烟 被判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08-08-05 16:27:4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开封市无业人员王秀峰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8月5日被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10月份,王秀峰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广州人王德海、张鸿亭等人处非法购得劣质香烟,在开封市范围内进行销售。先后向开封市区的香烟经营户李大营等10余人销售伪劣的“三五、红旗渠、帝豪、红双喜、石林”等不同品牌的香烟,非法经营金额共计1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秀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香烟,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秀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王秀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责任编辑:马中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