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蔡庄法庭在司法审判中,着力强化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本着司法便民的原则,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法、迅速查清事实,明晰纷争,在做到快结快执的同时,实现案结事了。
在2014年全年审理的8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全部调解结案,且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农民工兄弟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人民法庭真正成了老百姓的贴心人。
诉前调解新农村建设中工资纠纷
2014年刚上班,法庭就来了8位农民工,反映法庭所在地南曹乡新农村建设工程中,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在听取农民工的反映后,法庭考虑能不能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用诉前调解来化解工资纠纷。于是,法官拨通了用工单位负责人李某的电话,在电话中对李某进行了耐心劝导,李某同意来法庭说明情况。李某到庭后,法庭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了核实和调查,最终促使双方在工资数额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时已是中午12时30分。为了防止用工单位拖延给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法庭给李某讲明利害关系,敦促其及时履行义务。当李某将全部工资款23000元送到法庭时,已是下午1时40分,法庭的工作人员早已是饥肠辘辘了。
没有证据的农民工工资官司
2014年5月,付某跟着工头高某干活,高某却将他的工资款支付给了别的工人。在讨要无果后,付某起诉到了法庭。收到案件后,法官心里不免疑惑,虽然案件标的额只有2000元,但付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而案件材料仅有诉状和身份证复印件。法庭在与付某取得联系时,付某称自己的一名工友了解情况,却因在外地打工,无法出庭作证。法庭与被告高某取得了联系,被告得知情况时非常生气,对起诉的事实也持有异议。见此情况,法官积极引导被告到庭应诉说明情况。被告到庭后,因双方都未提供证据,法庭遂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能因为没有证据,便随意编造事实。在法庭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当庭同意给付原告1600元,原告欣然接受。事后,原告告诉法官,自己本来没有抱什么希望,却不曾想在法庭上,没有证据也打赢了官司要回了工资,这1600元血汗钱可多亏了你们法庭啊!
三份没有发出去的判决书
2014年8月,张某等三人因在外地跟着崔某搞建筑,崔某以工程款未要回为由,一直拖欠张某等三人工资款10627元,张某等三人都已年过60岁。经多次催要,崔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某等三人分别起诉到了法庭。法庭与崔某取得联系,崔某认可案件事实,却一直未到庭应诉。鉴于这种情况,法庭工作人员亲自前往崔某家里送达法律文书,也未能见到崔某,最终,案件缺席开庭审理。为了尽快让农民工拿到工资款,法官又与崔某联系,做其思想工作。案件审理10天后,崔某和其朋友一起来到法庭,并表示会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款,法庭同意了崔某的请求。考虑到崔某此前的不诚信行为,法官在此期间已经拟好了判决书。果不其然,崔某并未按期履行义务,法庭当即联系崔某,通知其前来领取判决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崔某的朋友做崔某的思想工作。在了解情况后,崔某只好通过这位朋友将全部工资款交到法庭,当原告张某等三人收到工资时,激动得一时说不出话来。
62744元工资款,一分都不少
2014年12月,20多名农民工情绪激动地来到法院,要求工头宋某等3人支付工资款,并提供了三被告签名和按有指印的工资清单及总欠条。从证据形式上看,比较完备。法庭当即通知三被告,三被告很快到庭应诉,在情趣被告的意见后,法庭感觉到案件并没有那么简单。经调查,2013年11月,原告等人在三被告工地干活,事后并未对务工天数及工价进行结算;为了讨要工资,原告等人多次前往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后又到劳动保障部门信访;在劳动部门通知三被告接受询问时,三被告被原告等人团团围住,为了脱身,在没有对务工天数、工价、借款认真核对的情况下,便在工资清单和总欠条上签名并按指印。在了解到这种情况后,法庭告知被告,不及时清偿民工工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庭会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三被告实事求是地仔细核对每名民工的工资情况,对数额无异议的民工工资及时清偿,对有异议的民工工资提交工资清单,法庭将组织双方进行调查、核对。经过核对,宋某等3人对12名民工工资无异议,并及时进行了清偿。对另外数名民工提交的工资清单,法庭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对、调解。由于双方互不信任,加之当时没有明确约定,法庭调查工作遇到困难。为了及时化解纠纷,在把握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法庭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数额达成一致。宋某等3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当庭支付了全部工资款。历时一年曾奔走于多个部门的20多名民工的工资纠纷,在法庭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仅用了短短5天时间,就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