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一言不和就动起手来,打掉对方两颗门牙,12月1日,开封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封县城关镇县府东街世纪广场溜冰场玩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某将王某两颗门牙打掉。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