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自家车辆无故被人砸坏,经协商赔偿未果,王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其车辆损失10000元。
2014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王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回家途中发现原告王某的汽车停放在开封市尉氏县邢庄乡北丁庄村村口,因该车辆和与王某某发生纠纷的人所有的车辆系同一款车,王某某误以为是其所有车辆,一气之下,便捡起砖头向该车玻璃砸去。事后王某找到王某某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被王某某拒绝。王某诉至法院,经鉴定、评估,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4000余元。2014年12月16日,经法院调解,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4617元,被告王某某也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诉讼费用,并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王某也自愿撤回起诉。
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酒后泄私愤,错砸他人车辆,造成了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鉴于该案件事实清楚,权责明确,遂积极加以调解,并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平日生活中发生些纠纷,总是在所难免,应依法、理性加以解决,而不是凭一时感情冲动,肆意行事,到头来仍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