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尉氏县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男女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7000元。
家住尉氏县某村的刘男经人介绍与周女认识,双方接触一段时间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时刘男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周女彩礼7000余元。后两人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开始交往,逢年过节刘男也携带礼品去周女家走亲戚,看望周女的父母。交往一段时间后,周女就离开家中,外出打工。
周女外出打工后与刘男联系逐渐减少,双方关系开始疏远,后来刘男与周女再也联系不上了。看到与周女结婚无望,刘男便与周女家中协商解除婚约关系,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女方家人以“按照本地习俗如果男方提出退婚,彩礼全部不退;女方提出退婚,彩礼全部退还”为由拒绝退还。刘男遂将周女告到法庭,要求周女退还彩礼7000余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一方给付彩礼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退还彩礼。本案中刘男和周女虽然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问题相关解释的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