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民间借款需小心 贪图高息风险大

  发布时间:2014-12-05 11:26:04


    家住通许县城关镇某村的邱建设,高中毕业后,一直以来靠养猪生活,几年下来也挣了不少钱。今年年初,邱建设扩大养殖规模,资金一时周转不开,便向朋友康学军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用款期限半年,每月利息为4%。合同中双方约定,到期后,若邱建设不能按协议还清借款,自愿将房产抵押给康学军。借款到期后,康学军要求邱建设偿还借款及利息,邱建设因养殖亏损,一时无力偿还借款。后来的日子,康学军多次向邱建设催要借款及利息,都是无果而终,无奈之下,康学军将邱建设诉至通许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处邱建设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学军要求邱建设偿还10万元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借款时,约定的利息高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只对原告主张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终法院判决邱建设偿还康学军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在民间借贷中,不少人妄图靠收取高额利息来生财致富。然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同时也提醒大家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如果确实需要借钱,最好到银行去办理贷款手续,以免落入高利贷的陷阱。

责任编辑:贺梦然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