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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70元 判了她三年

  发布时间:2014-11-24 11:26:15


    2014年5月9日,开封县罗王乡何某吃过早饭后,准备到临近的曲兴镇买双凉鞋,当日恰逢集会,商户云集、热闹非凡。何某逛了半条街都没有找到称心的鞋子,走到南北街中段,眼见一家鞋店生意特别火爆,店内人涌如潮,原来这家店铺今日刚巧开业,优惠力度特大。店内所售鞋子样式新潮、颜色丰富,而且价格适中。何某在鞋店的角落里看到了一双淡紫色嵌花平底凉鞋,何某拿在手中翻来覆去把握一番,又穿在脚上试了试,确实称心。何某原本打算拿着鞋去和老板讨价还价一番,他看到老板夫妇被客户团团围住,自己凑不到跟前,索性直接拿鞋闪人。何某走了一百多米米,被老板娘赵某从背后拽住,赵某问何某为啥偷自己的鞋子,何某故作镇定声称,这是自己刚从街上买的,二人争执起来。何某仗着自己年轻利索,撕扯着赵某抓挠一番,直至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跟前方停。

    后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何某所盗窃的鞋子价值70元;经法医鉴定:鞋店老板娘赵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开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何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何某的偷盗行为被发现后,如果悬崖勒马,及时将赃物归还店主,只会受到很轻的处罚,而何某一错再错,暴力抗拒抓捕,遂由偷盗转化成了抢劫,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责任编辑:贺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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