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听说我村有人酒后开小轿车在县城被交警查住,谁知道农用车也不能开呀……”万隆乡村民郑某后悔的不能行。
2014年6月17日,老郑在县城卖完西瓜后,找个饭店想吃点饭,西瓜卖的顺当,价格不错,出手又快。老郑这一高兴,点了几个菜,要了瓶白酒,和给自己帮忙卖瓜的邻居林某端起了酒杯。酒足饭饱后,老郑驾驶着自己的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上路回家, 21时左右,二人沿范村至万隆公路行驶至赤仓集村附近时,被开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郑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开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点评:2011年,“醉驾入刑”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酒驾和醉驾,大家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逐渐养成,有效降低了出行事故发生率。但还有一些人,尤其是在农村,他们认为“醉驾入刑”离自己很远,那是驾驶“四个轮子的车”的人的事。在农村,驾驶摩托车和农用三轮车是不会摊上事的。
其实,不论酒后驾驶的是摩托车也好,农用车也好,不论农村与城市,只要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在公众通行的道路上行驶,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