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妒忌伤人 侵害他人身体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4-09-26 11:43:26


    2014年5月7日,通许县大岗李乡某村小学门口摆摊的李大娘与同为摆摊的王大爷因学生买零食时发生了矛盾。一名小学生先是在李大娘的摊前买零食,找来找去没有自己想买的零食,就跑到王大爷的摊位买了几样小零食。这时李大娘气不过开始骂人,说王大爷不应该抢她的生意。王大爷也不甘示弱,小孩买谁的不买谁的东西,全是他自己的事,不能说谁抢谁的生意。这样两个人你一言我一语的开始争吵,后来发展到相互推搡。

    李大娘的儿子张强闻讯赶到小学门口,不问情况上去就朝王大爷的腰部和身上踹几脚,王大爷当即倒地致其第2、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当天下午,王大爷的两个儿子和三个女儿拿着木棍等物件找张强理论,双方见面后话不投机,眼看就要大打出手,在村干部和当地村民的极力劝说下,最终控制住了局面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可是,两家的矛盾由此产生,村、乡干部多次上门调解,都因双方分歧大,情绪激动,问题一时难以解决。2014年8月份,王大爷及其儿女们就王大爷的医疗费将张强一家告到了通许县人民法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大爷伤害的实事和法医鉴定结果等其他相关证据,张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应依法判处。可是,农村乡亲的邻里关系和张强的孩子还很小需要照顾等原因,办案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强一次性的赔偿王大爷各项医疗费24000元人民币,这样历时三个多月的矛盾纠纷,在办案法官调解下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贺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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