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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取闹非法访 寻衅滋事终获刑尉氏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上访闹访行为

  发布时间:2014-09-16 10:33:30


    近年来,尉氏县法院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群众反映的一大批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但是还有部分当事人在诉访活动中诉求无理、方式激烈、行为违法,有少数人抱着“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在信访活动中无理缠访闹访,有的甚至实施聚众滋事、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到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共安全。尉氏法院采取措施依法对此予以严厉打击。

    2014年5月22日,尉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霍某非法信访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霍某犯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霍某上诉。日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霍某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金水桥东二桥过警戒线欲跳金水桥,被现场武警及民警当场控制并带离。2013年8月13日,霍某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金水桥主桥南侧由东向西行驶的10路公交车上向外抛撒上访材料,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巡警发现,从10路公交车上将霍某带离。2013年8月14日,霍某在天安门广场旗杆南侧钻过警戒线喊冤,被现场民警控制并带离。2013年9月11日,霍某在北京市新华门门前由东向西行驶的10路公交车上向外抛撒上访材料,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多次闹事,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部门提醒,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信访、理性诉求的权益。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合理诉求才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

责任编辑:贺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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